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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大學鍾生的個案,是血的教訓,在究責和罵聲之後,校園安全不應只是「今天公祭、明天忘記」的新聞消逝,而是我們該透過立法或修法來正視校園安全,並建立專責主管人力的時候了。
文:李明憲、顏家棟(國立東華大學台灣安全促進學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
長榮大學馬來西亞鍾姓外籍生的無差別性侵殺人案,從蔡總統的道歉到台南市警察局長、學校學務長、校安主管的辭職下台,有關警局吃案及學校輕忽學生安全的檢討聲音,一時間如獵巫的報導篇幅,沸沸揚揚的占滿了我們媒體的版面和網路資源。
就犯罪學的角度來看,當預謀犯罪者的犯罪動機已經起了具體行動,表示他對於進行犯罪行為慾望已經超過可能要付出代價的結果,因此幾乎一定會有受害者的產生。而能讓犯罪預謀者取消犯罪行動,其根本的預防之道,在於讓犯罪預謀者評估進行犯罪行為後,其犯行成功機率及不被發現的機會幾乎微乎其微,這樣才能有效遏止,這也是輿論對於警局及學校,對於先前犯嫌已經有一次失敗的擄人事件及路燈損壞卻無人檢討改進,會有大聲撻伐的原因。
鍾姓學生案是否屬校園安全事件?相較於今年1月初基隆林姓男子疑因向一名馬來西亞鄧姓女子求愛不成,殺害分屍案比較,這個案件之所以會引發輿論的沸騰,關鍵不僅只是在於受害者有外僑身分,而是她是一名學生,其生活範疇不脫於學校附近,甚至這個案也是因為往返回學校才遇害,而相較於一般印象,學校應該是最安全的地方,民怨的產生自然其來有自,只是學校有沒有能力預防這樣的犯行發生?就是值得討論的地方。
首先,就校園安全理論的角度來論述,不外乎是人(human)、環境(environment)、教育(education)三個環節,人的部分最應著重在安全體系及專責人員的建置上,目前教育部任務編組有校安中心,以校安通報體系一條鞭的方式建立各校的校安通報體系,在高中大學端通常由軍訓教官或替代之校安人力進行狀況處置及通報作業,看似完整,但實際上學校端能發揮的功能,只有亡羊補牢的危機處理及進行通報作業。
而通報之後,教育部或主管單位,僅有知悉存查,事實上鮮少有資源挹注學校端來協助處理,通常就僅有見報後的慰助或作為進行查處的憑藉,對學校來說,行政的負擔還大於實質作用。環境安全的建置上,學校端多落於總務處和學務處,常見作為就是安全裝置如警監視器的建置、人員、行車的管制措施,如警衛及門禁,有其一定的威嚇作用,但未必能延伸到校園之外場域或適合學校人員的需求。安全教育的部分,學校的現行做法是宣導活動的辦理或融入相關課程的教育,就台灣教育的體系來說,幾乎少有專責的課程學分針對學生自身安全的防衛或校園安全進行有系統或專門的教育工作。
如果在學校裏,校園安全的人、環境及教育分屬不同部門,橫向聯絡機制都可能是多頭馬車了,怎麼有辦法進行有效校園安全的預防工作,因此,台灣的校園安全向來只有善後的檢討,卻永遠不見積極的事前預防作為,在沒有狀況就是安全的假定下,台灣的校園安全幾乎等同在用八字過活,看運氣度日。
本研究中心認為,目前校園安全的機制各校都有一定的基礎,欠缺的是專責的校園安全主管人力,學校有專責衛生組長,工廠有安全衛生主管,那為何把校安工作丟給學務處校安中心人微言輕的校安人員,權輕責任重,薪水不高,流動率高,這樣的職位如何協調各處室主管共同推動校安工作呢?
日本目前正在建置安全主任以及教職員生職前及在職安全必修教育,有了相應於繁重業務的職位及專業的安全職能,才能主動系統的統整規劃適合學校性質,分屬於社區、教務、學務、總務的校園安全維護工作,除校內之外,周遭交通、設施、安全走廊、安心庇護點等都能代表學校和警政、消防、路政單位進行軟硬體設施的進行協商,一如公司的職安、工廠的公安主管,學校安全主任必須接受定期的證照訓練考試,不是如現在受訓兩周就有證照,甚至具備安全簽證的功能來檢視校園安全檢查工作完成度,並呈報教育部,而不僅只是現階段所配置的低層次校安值班和陪同就醫的現有校安人力功能。
如果台灣各級學校都能建置專責校安主管,那這次路燈壞了,就有專人檢核社區向路政單位反映趕緊維修;那條路太黑暗,就能快速提醒學生那是紅色通路,不要前往;哪些地方太偏僻,就能編組安全陪伴、加強自身和提醒警方的巡邏機制;有人被攻擊了,就有人專案管制進行通報、管制、會勘。鍾生的個案,是血的教訓,在究責和罵聲之後,校園安全不應只是「今天公祭、明天忘記」的新聞消逝,而是我們該透過立法或修法來正視校園安全,並建立專責主管人力的時候了。
---出處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
